【安全宣教】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矿长相关要求及职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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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相关要求及职责规定 (共17条) 根据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内容,明确涉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矿长相关要求及职责条款整理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四条)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三、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十六条) 四、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三条) 五、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第一百一十条) 六、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百三十四条) 七、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铅酸蓄电池车辆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以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第一百八十六条) 八、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 (六)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九、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动火作业必须由矿领导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十、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百九十九条) 十一、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采。(第三百零三条) 十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第五百三十三条) 十三、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百二十九条) 十四、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第七百三十一条) 十五、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第七百五十条) 十六、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第七百五十八条) 十七、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第七百六十条) (声明:素材源自公开网络,内容仅供参考,若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安全宣教】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矿长相关要求及职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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