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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教】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 “不得”“严禁” 条款汇总!

发布时间:2025.08.14

煤矿安全规程》中 “必须”“严禁”“应当”“可以” 的含义界定如下:
▷表示要求极为严格、非执行不可的,正面表述用 “必须”,反面表述用 “严禁
▶表示要求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执行的,正面表述用 “应当”,反面表述用 “不应” 或 “不得”;
表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执行的,用 “可以”。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中 “不得” 条款

第一编 总则
1.第三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2.第九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编 煤矿地质
1.第二十九条: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1.第四十七条: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2.第五十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

3.第五十三条: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9 个。

4.第五十五条(三):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

第二章 矿井建设
1.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2.第七十一条: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 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 不得超过 12m。
3.第八十一条(一):下料孔终孔位置应当设置在不透水的稳定岩层内,与已有巷道及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0m;(二)下料孔偏斜率不得大于 1‰。
4.第八十二条(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5.第八十四条(二):TBM 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
6.第八十八条(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7.第八十九条(七):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 0.2m/s。
8.第九十二条(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9.第九十三条: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10.第九十六条:建井期间,2 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 0.2+H/3000(H 为提升高度,单位为 m);井筒深度小于 300m 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 300mm。
11.第九十七条(三):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 40m;(七)无罐道绳段,速度不得超过 1m/s;(八)无罐道绳段,速度不得超过 2m/s。
12.第一百零二条: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 2 个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
第三章 采掘
1.第一百一十条:倾角大于 45° 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2.第一百一十一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3.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 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 0.5m。
4.第一百一十九条: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第一百二十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6.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7.第一百二十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 80%,且不得小于 90kN。
8.第一百二十四条(五):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
9.第一百二十九条(六):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10.第一百四十三条(二):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第四章 通风
1.第一百五十七条: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以低于表 6 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以高于表 6 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2.第一百六十七条:上述 2 种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之前的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
3.第一百七十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4.第一百八十七条: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 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5.第一百八十三条(九):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第二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 500t / 次的;(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 0.3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 且埋深大于 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 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2.第二百三十六条(一):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倾角在 8° 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
第七章 防灭火
1.第二百四十五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2.第二百五十六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
3.第二百五十七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4.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八章 防治水
1.第二百九十二条: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2.第三百二十六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1.第三百四十四条(一):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350m 时,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2.第三百五十四条:撤离冲击地压解危地点的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300m。
3.第三百五十八条(三):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 300m 范围内,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生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人员。
4.第三百六十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300m,躲避时间不得小于 30min。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第三百八十七条:煤矿井下爆破使用数码电子雷管,一次起爆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
2.第三百九十五条(一):炮孔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孔深度小于 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3.第三百九十六条(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1 个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 450g。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第四百一十一条: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2.第四百一十二条(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3.第四百一十四条(四):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8h 用油量;(五)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 95℃。
4.第四百一十六条(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600V。
5.第四百一十八条(三):新建的架空乘人装置,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 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 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 7 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 1.2m/s 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 1.4m/s 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6.第四百二十六条(一):柴油机单轨吊车和钢丝绳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 25°;气动单轨吊车不大于 20°;铅酸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 15°;锂电池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大于 15° 时,工作制动力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 25°。
第十二章 电气
1.第四百七十二条: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2.第四百七十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3.第四百七十九条(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4.第五百零一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盘圈或者盘 “8” 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
5.第五百零二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1.第七百二十三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2.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一)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二)风湿病(反复活动);(三)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第七百二十六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 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编 应急救援
1.第七百三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2.第七百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3.第七百六十六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 6 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人员单独行动。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井工煤矿部分 “严禁” 事项(按领域分类)

一、总则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严禁生产(第三条)。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3.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但严禁在有人作业时不执行带班制度(第六条)。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饮酒;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条)。
二、矿井设计与井巷布置
1.井筒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第四十七条)。
2.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严禁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第四十七条)。
3.开拓巷道严禁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第五十条)。
4.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第五十二条)。
5.严禁以掘代采(第五十三条)。
三、矿井建设(井巷掘进与支护)
1.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严禁不采取专门措施(第六十六条)。
2.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严禁在冻结壁未交圈时试挖(第六十七条)。
3.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严禁钻井泥浆浆面低于临时锁口下端 1m(第七十二条)。
4.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者输送深度大于 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七十七条)。
5.反井钻机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第七十九条)。
6.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第八十条)。
7.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时,当瓦斯浓度超过 1% 时,严禁作业(第八十四条)。
四、采掘作业
1.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第一百二十三条)。

4.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严禁用于起吊(第一百二十四条)。

5.放顶煤开采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存在采放比超限、采出率不达标等情形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一百三十条)。

6.连续采煤机开采严禁在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 3m³/min 的高瓦斯矿井、倾角大于 8° 的煤层、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中使用(第一百三十三条)。

7.水力采煤严禁在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³/min 的高瓦斯矿井、顶板不稳定煤层等场景中使用(第一百三十七条)。

五、瓦斯与煤尘防治

1.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一百九十六条)。

2.排放瓦斯时,严禁采用 “一风吹”(第一百九十七条)。

3.干式抽采瓦斯时,若进入抽采泵的瓦斯浓度低于 2% 或高于 25%、煤尘浓度高于 1g/m³,严禁使用(第二百零五条)。

4.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严禁不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第二百零七条)。

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2.倾角在 8° 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严禁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第二百三十六条)。

3.井巷揭煤严禁使用振动爆破(第二百三十三条)。

4.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等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严禁作业(第二百四十五条)。

七、防灭火

1.井下和井口房内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特殊情况需经矿长批准并采取严格措施,第二百四十五条)。

2.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第二百九十九条)。

3.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第三百零三条)。

4.封闭火区时,严禁在火区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内封闭(第二百七十八条)。

八、防治水

1.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三百零一条)。

2.探放水时,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第三百二十二条)。

3.透老空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第三百二十七条)。

九、冲击地压防治

1.强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巷道严禁布置在应力集中区(第三百四十七条)。

2.同一采(盘)区同一翼相邻工作面严禁回采与掘进同时进行(第三百四十七条)。

3.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在未采取防冲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第三百四十四条)。

4.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

十、爆炸物品与井下爆破

1.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第三百七十八条)。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 1.0% 时,严禁爆破(第三百九十七条)。

3.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第三百九十四条)。

4.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 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第四百零九条)。

十一、电气安全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

2.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七十六条)。

3.井下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第四百七十八条)。

4.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第四百九十条)。

十二、监控与通信

1.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严禁对数据过滤、篡改或者屏蔽(第五百二十五条)。

2.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第五百二十七条)。

十三、应急与救援

1.任何人严禁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严禁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第七百三十四条)。

2.进入灾区的应急救援人员严禁单独行动(第七百六十六条)。

3.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严禁停风和反风,严禁关闭压风系统(第七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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